出险后,被保险人索赔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索赔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本人页、索引页复印件;或者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2.公安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镇街(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火化证明。这三个证明中,提供其中任意2个。

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如属交通事故,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调解书。

5.申请人提供村(居)盖章的《受益人关系证明》。同时提供所有受益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理赔委托书》(健在者中指定一人前来办理业务,其他人需写委托书给受托人)。

7.所有受益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8.申请人的手机号码。

(二)残疾、烧伤保险金的索赔资料

1.二级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承保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被保险人或监护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2.同《身故保险金的索赔资料》中的第1、4、7、8项。

(三)意外住院津贴、医疗费用的索赔资料

1.一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等相关资料。

2.如有医疗保险报销的需提供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单原件;对于已经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因申报资料已被相应机构或单位留存,相应机构或单位要出具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加盖相应机构或单位公章),同时出具赔付金额的证明。

3.同《身故保险金的索赔资料》中的第1、4、7、8项。

4.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户口本索引联及被保险人单页复印件。

(四)意外门诊的索赔资料

1.一级及以上医院门诊病历原件

2.一级及以上医院门诊发票(如大医院出具的发票为总发票,未写明具体用药,还需医院出具用药明细)

3.门诊检查报告单

4.理赔委托书(被保险人在委托人处签字按右手拇指手印)

5.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6.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7.被保险人银行卡复印件

8.乙方所需的其他资料

五、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住院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内容:

1.被保险人猝死;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10.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4.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免除内容:

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2.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被保险人患性病;

4.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5.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6.被保险人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7.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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