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青岛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是由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救助遇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公益性资金。成立青岛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公益金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公益金募集和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研究确定具体救助对象和救助数额等。
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一是政府拨款。市财政根据经济发展、救助需要和上年度经费结余等情况,每年划拨公益金专项资金,保证救助的基本需求。二是民间捐资和社会募捐。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发动、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社会各界奉献爱心,自愿捐资,作为救助资金的重要补充。三是国际捐赠。国外友好组织和爱国侨胞个人捐助。
资金的管理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量入为出。根据募集到的资金数量,突出重点人群和重点项目,并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二)严格把关,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益金资金的使用,切实保证资金全部用于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未成年独生子女(包括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死亡家庭和因公发生重大意外伤残的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救助。
(三)统一标准,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逐级审核,公开公示,保证救助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四)特事特办,人文关怀。在坚持救助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对重大紧急情况,实行“特事特办”,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其未成年独生子女(包括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死亡、重大伤残或患有重大疾病(尿毒症、癌症、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等)的给予市级公益金3000元、黄岛区配套公益金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未成年独生子女(包括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死亡的,给予市级公益金3000元、黄岛区配套公益金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村(居)计生主任任职期间因公发生重大意外伤残的,给予市级公益金3000元、黄岛区配套公益金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四)经市公益金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吸毒、自杀、自残、酗酒等引起死亡或者伤残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三)其他不属于救助范围的。
申请救助需提供的材料:
1、独生子女死亡(伤残、重大疾病)低保家庭:A.《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B.《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C.《户口簿》和身份证;D.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史资料、缴款收据复印件;E.独生子女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F.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等。
2、独生子女家庭(除低保外):A.《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B.《户口簿》和身份证;C.独生子女死亡证明;F.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等。
3、村(居)计生主任公事伤残:A.《村(居)计生主任聘任书》;B.《户口簿》和身份证;C. 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史资料、缴款收据复印件;D.计生主任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E.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等。
救助金的审批程序:
镇(街)计生协会在收到辖区村(居、单位)个人的微信救助申请后,首先会派村(居、单位)计生主任主动联系您掌握情况,经过调查属实的,协助拟救助对象填写《青岛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上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镇(街)计生办在收到村(居、单位)上报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应证明材料,上报区计划生育协会。区计生协会自收到镇(街)计生办的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调查、复核,在申请表上签署复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请区卫生计生局批复拨款,最后通知您在镇(街)计生协会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到区计生协会办公室领取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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