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刻把握新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党政所急、群众所需、协会所能”的工作定位,紧紧围绕全区卫生计生工作总体部署,以实实在在的经济救助和精神慰藉激发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根本转变,为新区发展创造稳定的人口环境。
二、救助原则
(一)突出重点,量入为出。各镇(街)根据每年(累计)募集和计生协会“生育关怀”项目的资金数额,突出重点人群和重点救助项目,确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二)严格把关,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严格控制“人口关爱基金”的管理使用,切实保证基金全部用于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
(三)严格要求,公开透明。严格按照“人口关爱基金”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逐级审核把关,及时公开公示,保证救助的公开性、公正性、一次性和不重复救助。
(四)特事特办,人文关怀。在坚持救助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对重大紧急情况实行“特事特办”的经常性救助机制,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
三、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1、具有我区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困难家庭;
2、在我区连续居住并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1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住所(含租赁)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流入独生子女困难家庭;
3、符合救助条件的现任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困难家庭。
(二)救助范围
帮扶救助的范围分六类,具体包括:A、独生子女当年度死亡家庭(母亲在49周岁以内);B、独生子女父母当年度死亡家庭(子女在18周岁以内或全日制在校学生);C、独生子女当年度重大伤残(残疾证二级及以上,参考范围见附件7)或重大疾病(附件6)家庭(母亲在49周岁以内);D、独生子女父母当年度重大伤残(残疾证二级及以上)或重大疾病家庭(子女在18周岁以内或全日制在校学生);E、现任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当年度重大伤残(残疾证二级及以上)、重大疾病、死亡造成家庭困难需要救助的。
以上范围符合两个条件以上的就高进行一次性救助。
四、救助标准
(一)各镇(街)根据每年(累计)募集和计生协会“生育关怀”项目的资金数额,自行确定救助金额。
(二)对以往“人口关爱基金”已经救助的、符合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未成年病残独生子女救助的,“人口关爱基金”不再重复救助。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救助对象身故、残疾、住院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人口关爱基金”不进行救助:
1、被救助对象参与打架斗殴、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2、被救助对象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救助对象酒后驾驶机动车;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救助对象因意外伤害没住院治疗无费用证明材料的。
五、被救助对象需提供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残疾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流动人口还需提供职业证明、住所证明和《山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的信息证明。
六、救助程序
镇(街)计生协会接到个人的微信救助申请后,责成申请人所在的村(居)计生主任2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生活状况、成员身体状况进行初审,属实的填写《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审批表》,报镇(街)计生协会复审。镇(街)计生协会在收到村(居)计生协会上报的《审批表》和证明材料后2日内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填写《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金发放表》,(发电子版报区计生协会)。区计生协会在收到镇(街)计生协会上报材料后 2日内进行调查、复核。情况属实的,确定救助数额,在《审批表》上签署复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卫生计生局批复拨款,最后由镇(街)和村(居)计生协会有关人员带领申请人到区计生协会办公室领取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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